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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与段庆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段庆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4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被执行人段庆娥。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以(2017)云0924执16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段庆娥名下车牌号为云SXX2**的海马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段庆娥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庆娥名下车牌号为云SXX2**的海马牌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李 辉执行员  马进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辉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