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某对曲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112号申请人林某,住白山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曲某,住白山市。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曲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曲某在几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17550.5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林某已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田兴刚、曲东玲的两处房屋(白BQ字第081287号、2009002063号、2009002064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曲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山市西站营业所帐户内人民币12000.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曲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山新民支行帐户内人民币120000.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被申请人曲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山新民支行帐户内人民币39750.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对被申请人曲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帐户内人民币20567.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对被申请人曲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帐户内人民币28400.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六、对被申请人曲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山团结路支行帐户内人民币51000.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七、对被申请人曲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山惠民储蓄所帐户内人民币30000.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八、对被申请人曲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八道江支行帐户内人民币15833.59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九、对申请人林某提供的所有权人为田兴刚的房屋(白BQ字第081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十、对申请人林某提供的所有权人为田兴刚、曲东玲共同共有的房屋(白BQ字第2009002063号、200900206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十项冻结、查封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林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21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