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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保岭与孙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保岭,孙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606号原告:安保岭,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孙书林,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保岭诉被告孙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保岭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保岭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保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保岭负担。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