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小勇、沈阿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勇,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勇,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沈阿妮,女,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二期,组织机构代码59887685-8。法定代表人卞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与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80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行过程中,���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采取了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其名下的房产已经被法院另案处理待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沈阿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201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8050元、公告费600元。未执行标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80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钟国华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