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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芷江农商行与被告侯林平、龙青、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林平,龙青,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初684号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黄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洛辉,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日岗,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侯林平(曾用名:侯林萍),男,农民。被告:龙青,男,农民。被告: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住所地怀化市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龙青。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芷江农商行)与被告侯林平、龙青、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洛辉、吴日岗、被告侯林平、龙青(即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芷江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侯林平立即归还芷江农商行借款本金327.74万元及相应利息,龙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确认芷江农商行依法享有对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使用的13027.09平方米抵押土地处置后对上述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怀他项(2010)第31号]。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27日,侯林平以树仁驾校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向原芷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碧涌信用社借款400万元,用于怀化树仁驾校扩建,借款期限五年,月利率5.76‰,按季结息。龙青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自愿以其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的13027.09平方米土地作为抵押,为侯林平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0年7月27日,碧涌信用社将400万元借给侯林平。2013年12月25日侯林平偿还本金43.4万元,2014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28.86万元,现借款已经逾期,但侯林平未能归还借款本息,龙青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已构成违约。根据2012年3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批复,原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下辖分支机构终止,其债权债务由芷江农商行承接,芷江农商行有权要求侯林平偿还借款本息,要求龙青、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芷江农商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侯林平辩称,芷江农商行诉称的是事实,但侯林平现在没有还款能力。龙青、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辩称,芷江农商行诉称的是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与侯林平(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碧涌信用社给予侯林平借款400万元,用于树仁学校扩建,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7日,合同约定利率(月利率)为5.76‰,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2010年7月2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与龙青(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龙青为侯林平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0年7月2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人)与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抵押人)签订合同编号为(芷碧信)抵字[2010]第3号《抵押合同》,约定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以怀化市环城东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侯林平贷款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的费用。并将土地使用证号为怀国用(2010)第66-2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抵押金额:叁佰柒拾万元;抵押贷款期限:伍年,2010年7月12日-2015年7月11日;抵押土地面积:13027.09平方米),权利顺序: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林平于2013年12月25日偿还本金43.4万元,2014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28.86万元,2015年3月31日偿还利息56633.47元。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侯林平尚欠芷江农商行借款本金327.74万元及相应利息。另查明,2012年3月23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芷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所有债权债务由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承继。上述事实,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担保贷款承诺书》、《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股东会决议》、《贷款抵押承诺书》、《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土地他项权证书复印件、还本付息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芷江农商行与侯林平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龙青签订《保证合同》,与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签订的《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芷江农商行作为贷款方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侯林平作为借款方亦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本案纠纷所涉贷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侯林平拖欠芷江农商行借款本金327.74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将尚欠借款本息偿还给芷江农商行。故本院对芷江农商行要求侯林平偿还借款本金327.74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龙青以保证人身份与芷江农商行签署《保证合同》,自愿为侯林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芷江农商行要求龙青对侯林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以抵押人的身份与芷江农商行签署《抵押合同》,自愿以怀化市环城东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侯林平贷款抵押并办理了以芷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生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故芷江农商行有权要求以该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在37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侯林平偿还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7.7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计息时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龙青对侯林平所负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龙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侯林平追偿;三、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怀国用(2010)第66-2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在37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9元,由侯林平、龙青、怀化市鹏飞电脑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向芳洪审判员  江兴亮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