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8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谷培丽与王保平、陈文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培丽,王保平,陈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820-1号申请执行人:谷培丽,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王保平,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陈文杰,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培丽与被执行人王保平、陈文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