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后喜与被执行人闫丽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后喜,闫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黄后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丽,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后喜与被执行人闫丽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后喜返还黄后喜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0元,返还黄后喜身份证件。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闫丽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黄后喜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闫丽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后喜身份证原件和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02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黄后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丽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我院已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闫丽进行了网络布控查找其下落,但至今尚无结果。目前因申请执行人黄后喜下肢瘫痪,生活十分困难,经合议庭合议,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本院先行给予其司法救助20000元解决其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黄后喜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闫丽下落后再重新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益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