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献县永顺玛钢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献县永顺玛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后太保村南。法定代表人孙爱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献县永顺玛钢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西八屯。投资人,王树领。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献县永顺玛钢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0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27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沧州市献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025号裁决书,指定献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 业 鹏审判员 杨 敬 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9月19日地点:中院719室合议庭成员:宫业鹏缴健杨敬浩书记员:王圆圆张红星:魏美娟与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汇报主要案情:申请执行人魏美娟,女,汉族,1988年4月生,住沧州市海兴县辛集镇魏庄村6031号。被执行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盛泰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魏美娟与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1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254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沧州市运河区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155号裁决书,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宫业鹏:同意缴健:同意。杨敬浩:同意。合议庭意见: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