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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835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又名徐樟贵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朱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