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835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又名徐樟贵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朱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