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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205、10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205、10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61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待计)、承担案件受理费6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左某某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暂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左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左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左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有借款61000元及利息(待计)、受理费69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左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左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