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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吴振付与蒋祥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付,蒋祥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95号原告:吴振付,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祥魁,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吴振付与蒋祥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本案诉讼期间,吴振付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吴振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振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振付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