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建超、曾建叨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超,曾建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389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建超,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1990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2年8月18日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曾建叨,外号“细妹”,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建超、曾建叨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建超、曾建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2日10时许,被害人赖某在五华县水寨镇大坝华发市场“细妹摩托车维修”店门前因停车问题与被告人曾建超、曾建叨等人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被群众劝开后,被告人曾建超、曾建叨再次伙同曾某1、曾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工具对赖某进行围殴。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曾建超、曾建叨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建超、曾建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建超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建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建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曾建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交的铁水管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予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