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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朴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冬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冬,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县伊丹镇。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朴冬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在吉林省松原市查干湖风景区旅游期间,在一陌生人手中,以1300元和300元价格购买气长枪一把,气手枪一把,20发左右铅弹,并在网上购买200发玻璃弹,被自己打光。今年4、5月份,朴冬携带短枪前往伊通镇南山进行射击练习。3年前的一天,朴冬从淘宝网上以80元钱购买一只打火柴手枪,于2016年8月份上交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朴冬购买的气手枪和气长枪均系以气体为动力源,均认定为枪支。被告人朴冬于2017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朴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朴冬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