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9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洪亮与攀枝花市绿益康制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943-1号申请人郑洪亮,男,1971年11月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郑洪亮与被告攀枝花市绿益康制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郑洪亮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被告为赖成忠。原告郑洪亮称,被告攀枝花市绿益康制冰厂已经在工商局注销,该厂债务应由攀枝花市绿益康制冰厂负责人赖成忠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攀枝花市绿益康制冰厂已经在2017年8月21日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成忠替代攀枝花市绿益康制冰厂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攀枝花市绿益康制冰厂退出诉讼。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