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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纪志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59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纪志德,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1197110144012,汉族,高中文化,住青岛市城阳区赵村1671号。判决结果被告人纪志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忠晓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63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20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纪志德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城阳区阿里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被告人纪志德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纪志德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纪志德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愿意对其接受帮教。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志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