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邵思念与孙绿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思念,孙绿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5052号原告:邵思念,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孙绿化,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思念诉被告孙绿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思念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思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思念负担。审判员  马成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