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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田朋庆与尹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朋庆,尹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514-3号申请执行人田朋庆。被执行人尹广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朋庆与被执行人尹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9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尹广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1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尹广军作出了还款计划,计划2018年9月底还30000元,2019年9月底还款30000元,剩下的2020年9月底还完。申请执行人田朋庆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