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王平、刘美娥、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王平,刘美娥,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6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香山路1号。负责人:王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林,该行员工。被告:王平,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美娥,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北段江泰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刘文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王平、刘美娥、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