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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118号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李承家,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471号。法定代表人全昌荣,董事长。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平县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城景园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账户存款750万元中的35万元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艾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