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宜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传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宜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传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宜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亚家园雅仕苑4号楼3单元1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796270476。法定代表人:陈晓瑜,经理。被执行人:黄传茂,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宜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040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下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040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