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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侯同喜与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同喜,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72号原告:侯同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普,总经理。被告:赵建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同喜与被告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建华、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原告应当在接到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公告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同喜负担。审判长谷长国审判员顾新楠审判员姚江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张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