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荣芳及强中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荣芳,强中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837号原告东丰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张素玲。被告陈荣芳,女,1983年9月20日。第三人强中兴,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原告东丰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荣芳、第三人强中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东丰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丰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退回。审判员 王 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莲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