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亚诉被告建昌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军姓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亚,建昌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军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871号原告马某亚,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月,女。被告建昌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陈某瑞,系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亚诉被告建昌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军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查审,符合准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洪德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