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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亚诉被告建昌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军姓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亚,建昌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军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871号原告马某亚,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月,女。被告建昌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陈某瑞,系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亚诉被告建昌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军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查审,符合准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洪德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