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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2347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茂有、蔡兴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茂有,蔡兴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梅、张小杰,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冯茂有,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蔡兴奋,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茂有、蔡兴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2016)苏0706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又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陈 兵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