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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强与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左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701号原告:高强,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左恒,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高强与被告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高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高强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