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强与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左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701号原告:高强,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左恒,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高强与被告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高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高强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