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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蓬江区铭伟电脑贸易商行与江门市煜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江区铭伟电脑贸易商行,江门市煜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884号申请执行人:蓬江区铭伟电脑贸易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泰和电脑城*楼大堂**号。经营者:肖立平。被执行人:江门市煜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翠路187号101。法定代表人:黄耀庭。申请执行人蓬江区铭伟电脑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江门市煜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4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8433.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于2017年7月,依法向江门市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4、已于2017年10月17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没有提出异议。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院的上述执行措施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