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朱光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朱光云,何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14648199-4。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中华、陈雷,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光云,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何晓琴,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光云、何晓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4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退位于嘉兴市禾兴路567号的店面、支付垫资款2757230.93元、案件受理费16666元,合计2773896.93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朱光云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有浙F×××××货车一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查询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朱光云名下有存款1900余元,被执行人何晓琴名下有银行存款6100余元。2017年7月13日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当日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于当日付款50000元,后陆续付款共计327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共计履行执行款377000元,余款双方已另行达成还款协议。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益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