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县开创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开创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马勇生,马勇慧,李兰,任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841号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市政设计院4层。法定代表人:吴紫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男,公司追偿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萍,女,公司员工。被告:安阳县开创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铜冶镇湾漳河村。法定代表人:马勇生,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上蔡村。法定代表人:杨传杰,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勇生,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马勇慧,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兰,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任纳,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开创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马勇生、马勇慧、李兰、任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任纳的起诉。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任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任纳的起诉。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