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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王士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王士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927号原告:张志国,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王士娇,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琴,易县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志国与被告王士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志国负担。审判员  高俊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