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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化军与张千波、李海国、潘林海、袁山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军,张千波,李海国,潘林海,袁山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化军,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千波,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李海国,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被执行人潘林海,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被执行人袁山沂,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化军与张千波、李海国、潘林海、袁山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赔偿款34049元、案件受理费368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