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8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华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满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满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999号原告:天津华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号。法定代表:陈建鑫,董事长。被告:满毅,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纳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