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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成书与赵爱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成书,赵爱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成书,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赵爱阁,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5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爱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爱阁至今未全面履行。2016年9月9日,我院依(2016)豫0184民初50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爱阁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69号28号楼3单元6层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011488)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爱阁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69号28号楼3单元6层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101011488)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