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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3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海拉尔市尼尔基路供电小区1号楼1单元12门。被执行人:王某丙,女,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朱哈尔滨市和兴路239号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王某丁,女,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68号。被执行人:王某戊,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大学家属宿舍23栋1单元2楼。被执行人:王某己,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二十道街皇家花园小区1号楼10单元501室。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18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031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