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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福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黄兰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617号原告:黄福清,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负责人:吴龙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洪,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法定代表人:卢志尧,职务:总经理。被告:黄兰轩,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黄兰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榕然,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福清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