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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伟家具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双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催6号申请人:重庆市双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十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2343727X。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巫祥勇,男,公司职工。申请人重庆市双伟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重庆市双伟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编号:00100062/25484360;出票日期:2017年2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8月23日;出票人: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重庆银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10000.00元;最后持票人:重庆市双伟家具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双伟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双伟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