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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廷付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廷付,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延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廷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南哲、朴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廷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廷付于2017年8月8日19时55分许,饮酒后驾驶×××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延吉市梨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市场附近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延吉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延边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廷付血样里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3.32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廷付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现场照片、采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张廷付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廷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张廷付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廷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廷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超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吉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