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志超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419号刑一庭移送案件。被执行人牛志超,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柳坡掌村人,农民。牛志超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晋05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人牛志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牛志超退赔受害人周完肉950000元、来向军235000元、晋城市宇浩欣源工贸有限公司4319261.32元。三、票号为10400052-27546539号的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发还周完肉,票号为31300052-26104577号价值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发还张建霞;票号为40200052-20016385号价值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发还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判决书生效后,刑一庭于2017年5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志超还在服刑期无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牛志超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字第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张富生审判员 原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