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5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系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皋兰县。2017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甘肃联合快递公司自编号为02-030号电动三轮车,沿安宁区桃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T511号路与桃林路丁字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该车右前部与T511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哈某某左侧相撞,致哈某某创伤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血肿,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宁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牟文杰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哈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及其所在公司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牟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牟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及其所在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牟某某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牟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乃诚审 判 员 谢东昌人民陪审员 俞福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于 霞书 记 员 高天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