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百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迈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百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杰迈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741号原告:西安百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心诚A座11522室。法定代表人:严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杰迈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麻布新村第二工业区B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百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杰迈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百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百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