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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3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何某银行存款13000.00元,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513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