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敦泽芳、敦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泽芳,敦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283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韩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该公司工作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敦泽芳,女,1990年1月1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敦志强,男,1967年5月16日生,住安阳县。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敦泽芳、敦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原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