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祥与詹金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祥,詹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84号申请人:徐祥,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詹金才,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徐祥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詹金才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新河社区凤凰河路24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号:鄂(2017)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07275号]。申请人徐祥以其所有的鄂M8CL**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詹金才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新河社区凤凰河路24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号:鄂(2017)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00727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徐祥所有的鄂M8CL**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徐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