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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庄伟力、黄伟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伟力,黄伟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51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伟力,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伟庆,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伟力、黄伟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伟力、黄伟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庄伟力驾驶摩托车到福清市江阴镇何厝村被害人庄某家中,欲与其商量房屋装修事宜。恰逢庄某不在家中,被告人庄伟力准备离开时发现庄某家中大厅堆放的全新电线,遂将其中八捆电线(价值人民币1128元)盗走并以约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售卖给福清市江阴镇南曹村福娣五金店。2.2017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庄伟力、黄伟庆在闲聊过程中萌生盗窃被害人王某车牌号为闽B×××××的两轮摩托车(价值3570元)的念头。经商议分工,两名被告人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商业街旧的“老刘烧烤店”附近,合力使用螺丝刀撬、扭开车头等方式破坏车锁后将上述两轮摩托车推走,并抬放至一辆三轮摩托车上运至福清市桥尾镇桥尾路品味农家菜馆内存放。案发后,被告人黄伟庆于2017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庄伟力。另查明,2017年6月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庄伟力处扣押上述被盗的车牌号为闽B×××××的两轮摩托车一辆及作案工具雨衣一件,案发后,上述两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伟庆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庄伟力、黄伟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写记账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证人刘某、翁某的证言、被害人庄某、王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伟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伟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9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伟庆伙同被告人庄伟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庄伟力、黄伟庆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庄伟力、黄伟庆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庆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庄伟力,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二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庄伟力、黄伟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庆已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对被告人黄伟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伟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伟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庄伟力退赔给被害人庄某八捆电线的折价款人民币1128元;四、追缴被告人庄伟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雨衣一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68)?)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