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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邑县南外环北建设路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713004000001642-2。被执行人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与太公岛二路石化大厦东边。组织机构代码556729251。申请执行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标的17806790.63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