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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2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民与王欣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民,王欣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21民初38号原告:孙民,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王欣欣,女,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孙民与被告王欣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孙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民与被告王欣欣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孙民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民承担。审判员  秦文峰审判员  柴 军审判员  席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