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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国山与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山,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246号原告:李国山,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河渠镇内章村。法定代表人:周国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西凤街*号。负责人:李英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茹,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国山诉被告宁晋县佰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李国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国山负担。审判员  屈书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