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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建俊、王相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俊,王相亭,王守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俊,男,生于1976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相亭,男,生于1961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守银,男,生于1964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李建俊与被申请人王相亭、王守银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一终字0072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俊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被申请人房屋受损与申请人建房无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经原审审查,被申请人王相亭房屋已建成多年,沉降稳定,现房屋出现多处墙体裂缝,楼面地板砖空鼓及屋面局部渗水,根据邓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其受损的房屋进行鉴定,与李建俊后所建房屋沉降量大,有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机构依法成立,具有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没有违法之处,原审以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作为定案依据没有错误。综上,李建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