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福忠、吴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福忠,吴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1民特12号申请人:吴福忠,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娜,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吴福琼(被申请人姑妈),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吴福忠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吴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福忠向本院提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吴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吴福忠系被申请人吴娜之父,201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重型颅脑损伤后遗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须完全护理依赖。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被申请人代理人称,申请人所述客观、真实,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失已失去意识。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娜,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吴福忠系被申请人吴娜之父。201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核工业四一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7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开放性颅脑损伤;2.右侧额颞顶枕脑拙裂伤伴硬膜下血肿……。出院后,被申请人先后入住中国人民解放成都军区总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9月26日,申请人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鉴定,同年10月12日,该所作出成联【2017】精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娜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娜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反映了被申请人的现状,故申请人申请认定吴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身判决。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