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向仲义、向亚平等与贺友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仲义,向亚平,贺友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413号之一原告:向仲义,男,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向孔明之子。原告:向亚平,女,生于1976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向孔明之女。被告:贺友东,男,生于1954年12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户籍地建始县,本院在审理二原告父亲向孔明诉被告贺友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向孔明于2017年8月10日死亡,因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10月20日,向仲义、向亚平作为向孔明的继承人均表明参加本案诉讼,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向仲义、向亚平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2017年10月20日,二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仲义、向亚平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仲义、向亚平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向仲义、向亚平负担。审判员 黄 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