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终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唐海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唐海远,刘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4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号。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广,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海远,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海远、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耀强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乐 微信公众号“”